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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

EB1c跨國公司經理管理人員

L1 / EB1c都是跨國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L1是臨時短期的簽證,EB1c是申請永久移民。兩人都要求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係,才能調動,但對關係的要求有細微的差別。

一、美國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移民)簡介

EB1-C是美國職業移民第1優先的c類,適用于美國境外擁有業務穩定的公司,在美國境內也成立合法公司,兩公司間有母子關係的企業管理人員申請移民之項目。

二、優勢:
1. 美國EB1-C屬于第一優先的第3項,每年有40,000個配額。由于符合
條件的人並不算多,因此名額寬鬆並無簽證排期的問題。
2. 無嚴格的年齡限制。
3. 不須考英文。
4. 1步到位核准全戶綠卡。

三、 其方式可分為:
a. 境外公司高階管理人先以L-1(或E2)簽證至美國的關係企業經營管理,
待營運滿1年以上,年營業額至少USD.80-100萬元並且聘僱當地員工
8-10位以上者。
b. 美國境外併購當地已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司高階管理人。
一般而言,除了大型跨國公司高階經理人適用此項目,即使小型企業的高管符合條件者也可同樣適用。

EB2b特優人士(NIW)

特優人士方案是指美國移民法中的EB-2這項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2b,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中具有傑出能力者(Perso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 Arts and Business)所設立的移民類別。

移民特色

這個類別在職業移民申請中是一個特別的類別。其主要表現在於具有某種靈活性。首先,這一類別即被稱為“國家利益豁免”類(豁免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國家利益豁免”類,免投資、免雇主,提交ETA-750表的乙部分即可,同時詳細說明為什麼其身在美國會有益於美國的國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申請的人則不是雇主,而是申請人本人。

申請條件

 

這一類別同一第一優先職類類的第一小類有某些近似,但兩者卻有很大的區別。前者在水平和成就上的要求遠遠高於後者,其最起碼要具有國際前者包括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和體育領域,而後者僅在科學,藝術和商業三個領域。最後,前者是按條款劃分,而後者既可按普通類別申請移民,又可按“國家利益豁免”類申請,具有某種靈活性。要證明申請人是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中具有傑出能力者,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的三項並提交相關證明:

1.

有同其傑出能力有關領域之學術學位

2.

在該領域內從事全職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3.

具有該行業的專業執照

4.

屬高薪階層(年薪至少七萬五千美元)

5.

為有關專業協會成員

6.

在有關行業取得了公認的成就或貢獻

EB3c非技術移民

配合勞工市場之需要,美國移民部根據職業移民類別第3類要求,批准符合該移民類別條件的申請人移民美國。

移民類別

 

美國EB-3非技術移民主要分為三類

1.

熟練工人(EB-3A):申請人必須能夠勝任至少需要兩年培訓或工作經驗的工作;

2.

擁有學士學位以上的申請人(EB-3B);

3.

其他工人(EB-3C):申請人能夠勝任不需要兩年培訓或工作經驗的工作

移民特色

為滿足對非技術勞工市場的需要,美國移民部根據職業移民類別第3類的要求,批准符合該移民類別條件的申請人移民美國。可以說,美國EB-3C非技術移民是美國各類移民申請中條件要求最低且最容易申請的一種。 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子女只要登陸美國,即可一步到位獲得美國永久綠卡,主申請人在移民美國後必須為擔保其移民的雇主工作最少一年,配偶及子女並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申請條件

 

美國EB-3C非技術移民申請人資格

1.

無資產要求;

2.

無學歷要求;

3.

無工作經驗要求;

4.

無語言要求;

5.

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

6.

主申請人在申請時年齡18~55歲(50歲以下為宜)

EB4宗教工作者移民

宗教工作者移民是第四類優先(EB-4)中的一種,又稱特殊移民簽證類別。

簡介:

宗教工作者移民是第四類優先(EB-4)中的一種,又稱特殊移民簽證類別。
自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員作為職業移民類別包括神職人員,
如牧師、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傳教士等。

申請條件:

  1.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 申請人所屬的宗教教派在美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3. 申請人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於牧師級別工作,或其他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召獻身於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4. 在向 USCIS 提交請願書之前,在 14 歲之後在國外或美國連續從事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之一至少兩年。先前的宗教工作不需要與您將執行的工作類型完全對應。前兩年工作連續性中斷不會影響資格。
    * EB-4宗教工作者移民申請無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

EB5投資移民

投資移民是指美國移民法中的EB-5這項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5,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類別。此類別自 1991 年創設以來,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在歷經二次修法後,可稱是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美國投資移民(EB5)簡介

美國投資移民(EB5)自1991年創立以來,對于申請人之資格歷經2次修法後可稱是所有移民類別中條件最寬鬆、核准時間較短的一條便捷通道。


此類別分為直接投資(佔70%)與區域中心間接投資(佔30%)兩種,一般投資金訂為USD 105萬元,如投資標的是位於符合國家統計資料中的 低就業地區,則投資金為USD 80萬元正。外國投資人經由投資USD 105萬元或USD 80萬元于美國境內新創企業,並創造10個就業機會,即可取得2年期的條件式綠卡。于2年屆滿前3個月(90日)只要證明其投資行為及所創造就業機會仍存在,投資人就可以申請解除條件成為永久居民。

申請條件:

  1. 年滿21歲以上、健康、有良民證。
  2. 夫妻資產達USD 120萬元以上,有意願投資USD 80萬元以上
    于低就業地區並提供10個工作機會持續2年或以上。
  1. 證明投資金屬合法來源。


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名額為10,000名,其中70%屬于直接投資人,30% 即3,000個名額將保留給選擇投資於經濟特區(Regional Center)的投資人。